中新網台州12月17日電(謝盼盼 黃遠)浙江台州臨海一女子下班途中騎電瓶車時不慎摔倒受傷,然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卻以交警部門出具的“全責”認定書而不予認定工傷。女子對這一結果不服,認為自己是“意外”而非“交通事故”,將人保局告上法庭。記者17日從台州臨海市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件已經審結,法院作出了維持原認定的判決,黃女士獲得了藥業公司的經濟補償。
  今年四月,在臨海某藥業公司上班的黃女士,因公司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當晚八點,黃女士下班後騎電動車回家,因路面濕滑摔倒受傷,造成頭腦部多出嚴重受傷,左眼失明。
  事故發生後,該藥業公司先行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並主動去申請工傷認定。
  八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女士騎二輪電動車因操作不當,車輛摔倒造成其受傷,黃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九月中旬,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發生交通事故並本人負全責的不構成工傷”的規定,以及黃女士受傷情形也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對於這個結果,黃女士表示不服,她認為自己摔傷應該屬於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幾番協商後,她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庭上,雙方代理人圍繞著“此次事故是否為交通事故”這一矛盾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例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黃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包含在“車輛”範疇,受傷路段屬於公共通行的“道路”,黃女士發生事故的經過符合“交通事故”之定義,且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同時,黃女士受傷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對原告的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法院作出了維持原認定的判決。
  此案後經承辦法官組織協調,黃女士獲得了藥業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償。(完)  (原標題:騎電瓶車獨自摔傷不予認定工傷 女子狀告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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